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王魁和第二任妻子刘萍长期分居。刘萍病重期间,他也从未尽到扶养义务,反而将他人登记为配偶。刘萍、王魁双双身故后,登记在刘萍名下的一套房产,却引发了王魁与第一任妻子所育之子王金、王魁与刘萍之子王银之间的诉讼。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由王银所有。
长期分居却未办理离婚
1983年4月,王魁与刘萍登记结婚。1996年2月,王魁与刘萍因感情破裂,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王银随刘萍生活,王魁每月补贴生活费150元至王银16周岁。协议从开具离婚证书之日起执行,可后来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由于长期分居,王魁与王金在刘萍身患重病期间并未尽照顾义务。2001年3月10日,刘萍在律师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我身患重病,丈夫王魁不闻不问。在我病故后,我愿将属于我个人名下的财产,包括浦东沂南路某弄的房产交由王银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一年之后,刘萍去世。
分居后,王魁生活在奉贤某农场。2000年12月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王魁在派出所登记的配偶既非刘萍,也非王金的生母,而是闫凤丽。2009年4月,王魁报死亡,未立下遗嘱。
刘萍提到的沂南路房屋原系使用权房。1990年,由刘萍父亲单位增配所得。2000年6月,刘萍将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2013年,王金和奶奶王招娣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这套房屋由王金、王招娣和王银按份共有。原审法院认为,房屋为刘萍、王魁婚后增配及购买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贡献大小,确认刘萍占60%的产权份额,王魁占40%的产权份额。
不尽扶养义务有遗弃之嫌
“他未做出任何贡献,这房子怎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后,王银等人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那么,这套房屋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合议庭认为,系争房屋于刘萍、王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对财产所有权无其他约定,故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各方当事人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程度、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合议庭指出,系争房屋来源于刘萍之父的工作单位增配,而且刘萍、王魁从1996年后便不再共同生活。所以,在分割系争房屋时,王魁应少分或不分。此外,王魁至少自2000年起就公然不将刘萍登记为自己的妻子,且在刘萍重病期间,不尽扶养之义务,有遗弃之嫌。
综合各项事实,合议庭认为王魁在系争房屋中不应占有份额。原审法院认定王魁占有40%比例,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