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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工作的有益尝试

时间:2013-08-02 09: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近年来,我国法院大力推动非讼化调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上海长宁法院就是这方面的典范之一。该院的诉前调解工作在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中充分显示了“多、快、好、省”四大功效,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长宁法院贯彻的调解优先原则借鉴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际上的调解优先主要是从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上来讲的。在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上,各国普遍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而不是诉讼;即使纠纷已经到了法院,也尽量鼓励当事人选择法院调解。其制度设计也体现了尽量鼓励当事人首先利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的精神,提供了一些能够吸引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程序规定。省钱、省时、和平解决争端可以说是各国法院非讼化调解的共性特征。从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法院积极推进调解及其他司法ADR形式(法院调解是司法ADR的主要形式之一,甚至在许多国家是唯一形式)是不少国家民事程序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其次,长宁法院贯彻的调解优先原则体现了调解的本质,真正贯彻了调解的自愿原则。笔者认为,在诉讼领域也存在适合调解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优先进行调解是必要的。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大部分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实行调解优先和强化调解的做法并不合适。特别是在我国诉讼调解中强制调解的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显得更为重要。即使在非讼化调解的推行上,也要掌握好方法和尺度,防止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调解等不良结果的发生,更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如确定调解指标)推进调解。
      最后,长宁法院贯彻的调解优先原则结合了中国的国情,充分发挥了中国特有的人民调解资源。法院非讼化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员的来源和素质,诉调对接的方式等等对诉前调解的效果都有重大影响。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长宁法院诉前调解充分利用了这一资源,选取优秀人民调解员甚至安排对调解纠纷熟悉的专业调解员从事诉前调解工作。此外,长宁法院诉前调解的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窗口”现在已发展为规模更大的“诉调对接中心”。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调解的案件类型涉及面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诉调对接的方式也在不断优化,诉前调解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实践证明,诉调对接确实为老百姓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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