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二审判决。
2014年8月13日至9月16日,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冉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某房屋内,通过网络连接境外赌场,利用境外赌场的现场视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赌资超过80万元。
期间,被告人胡某负责为赌场提供境外赌场的网址和账号密码,并负责该赌场与境外赌场输赢赌资的结算和流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及赌场输赢赌资的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结算赌资累计超过80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