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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制造“K粉”的羟亚胺岂可随便买卖

时间:2011-03-29 13: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为牟取暴利,五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不同程度的罚金。 被告人朱某是盐城人,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2009


  为牟取暴利,五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不同程度的。

  被告人朱某是盐城人,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2009年年初,朱某到河南一农药厂送货时,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和老乡黄某。张某的亲戚在农药厂租了一间厂房,以生产除草剂为名非法生产易制毒物品羟亚胺,张某和黄某都该厂的工人。由于工厂是非法地下加工厂,没有资质,春节后就基本停止了生产,老板将剩余的产品分发给了手下的工人。黄某分到两袋共50公斤羟亚胺,为了将产品变现金,他想起跟化工产品有接触的老乡朱某,于是联系朱某帮自己把产品卖掉,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被告人朱某答应了黄某的请求,并积极联系在盐城某化工厂工作的王某,王某在看到货物后,明确告诉朱某:“羟亚胺是一种易制毒物品,受国家严格控制,要有国家严格审批以后发放许可证才能卖的,我们不能瞎卖,不然要出事情的,我帮你想想办法卖掉。”

  尽管王某知道羟亚胺是易制毒物品,个人不得非法买卖,但还是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想方设法找买家。王某想起曾在化工厂当会计,后进入传媒公司工作的老同事冯姐,认为她关系网比较多,应该能找到买家,于是又找到冯某帮忙。在冯某的帮助下,50公斤羟亚胺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四川籍被告人雷某。后被告人朱某得赃款1.4万元,王某得3万元,冯某得2万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因父亲生病,儿子上学要交学费,家中急需用钱,于是也拿了厂里4袋共计100公斤的盐酸羟亚胺,联系朱某帮忙卖掉。朱某再次找到王某,王某又找到冯某,冯某以19.9万元的价格销售被告人雷某,当雷某打算带着货物返回四川老家而途经江阴时,被江阴警方查获。后警方顺藤摸瓜,将被告人朱某抓获,被告人王某和冯某在得知罪行败露后,主动向警方,另一名案犯黄某目前在逃。

  据了解,羟亚胺是一种黄色粉末状的制毒物品,能够制造氯胺酮,即俗称的“K粉”,羟亚胺需要经过国家严格审批,经发放特定的许可证后才能生产、销售和运输。本案中,朱某等人非法买卖的50公斤羟亚胺已流入非法渠道无法追回,有可能被用于毒品制造,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冯某、雷某、张某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数量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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