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动态 >

患精神分裂杀人嫌犯招认26宗窃案

时间:2015-06-03 14:1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李某,因怀疑朋友偷拿自己的手表,在争执过程中竟持刀相向,导致对方伤重身亡。而被捕后,李某又被发现曾犯有26宗入室盗窃案及1宗寻衅伤人案。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李某还需承担附带民事赔偿5万余元。

  李某与褚某此前便熟识。2013年5月中旬,李某找到褚某,并在对方住处借住数日。5月20日,李某睡醒之后发现自己的手表不见了,一同在平房区居住的邻居称,可能是褚某带走了。当晚7时许,李某在住处遇到刚刚喝完酒归来的褚某。李某便质问对方是否拿了手表,褚某否认,双方遂发生争执,进而动手互殴。争执过程中,李某从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捅向褚某腹部。李某随即逃离现场,褚某则被送医急救。次日凌晨,褚某伤重不治身亡。5月2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显示,李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李某落网后,不仅供述了自己持刀伤害褚某的经过,还供认1次酒后滋事伤人、26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李某所涉盗窃案,最早作案时间在2012年底,其所盗窃财物不仅有价值数万元的VERTU手机,价值数千元的首饰、数码产品,还包括公交卡、纪念币、香烟、硬币等。

  对于李某的入室盗窃行为,司法鉴定认为其作案时动机现实,没有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和控制障碍,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需承担附带民事赔偿5万余元。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