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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候车擅入高速路被撞身亡 家人起诉高速公路公司败诉

时间:2011-03-29 13: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行人进入高速,生命转瞬即逝! 2009年4月的一天,陈某携女儿为搭车回老家,从沪宁高速公路一侧的隔离栅缺口处走上沪宁高速公路时,不幸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及其女儿当场死亡的惨剧。陈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


  行人进入高速,生命转瞬即逝!

  2009年4月的一天,陈某携女儿为搭车回老家,从沪宁高速公路一侧的隔离栅缺口处走上沪宁高速公路时,不幸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及其女儿当场死亡的惨剧。陈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庭审你来我往,责任到底谁负?

  认为,作为沪宁高速公路投资经营、维护管理方,负有对高速公路两边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义务,对隔离栅的不完备及安全隐患,被告应即使履行法定义务予以消除。

  被告则认为,行人依法不能进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也没有绝对的防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被告已经履行了正常的巡查管理职责,并提交了养护施工任务单及维修保养工程事实日记录单等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维护义务。且此次完全是因为陈某为抄近路擅自上高速公路而导致的,交警大队也已经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当庭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剖法析理,行为、责任应相当

  法官针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巡查、维护的义务,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过错。原告认为被告应负有的“对高速公路两边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义务”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管理公司在高速公路两旁建设相应的隔离设施只能在应有的功能范围内起到防护、隔离的作用,但并不具备阻止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功能,不能苛求管理公司负有绝对的阻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高速公路作为现代化交通的标志,承载着城市进程便捷化演变的重要任务。但在其不断缩小城市间距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往往因为速度因素造成比普通交通事故更为惨烈的后果。我们在享受高速公路便捷服务的同时,更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本案的受害者就是因为忽视了“行人不得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个基本的要求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对高速公路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公司也应当更加勤勉地构筑好生命的“防护线”。善待生命,要从我们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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