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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翁多次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获刑七年

时间:2011-03-29 13: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花甲老者,本应在家安享晚年,与儿孙共享天伦之乐。然而63岁的文某却不惜以身试法,多次奸淫幼女。10月1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文某犯强奸罪,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被告人文某,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受害人文某

  花甲老者,本应在家安享晚年,与儿孙共享天伦之乐。然而63岁的文某却不惜以身试法,多次奸淫幼女。10月1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人文某犯强奸罪,对其作出七年的判决。

  被告人文某,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受害人文某某系被告人文某之堂侄女。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文某在镇雄县罗坎镇红岩村其杉木林地里、住宅、住宅附近的苞谷草堆里、"沙湾老林"、"磅上"的包产地里、"核桃树老林"、"小岩脚"等地先后9次对文某某(出生于1999年9月11日)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故,本案中的被告人文某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情节恶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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