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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质灾害防治条十年来首次修订

时间:2011-09-21 14:28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对于地质灾害多发的我省来说,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测预警、应急、治理显得尤为重要。9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召开,审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这是十年来,我省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缘何修订?修订重点有哪些?会有修改意见提出吗?本报记者对《条例(修订草案)》予以全方位解读。

 

为何修订?执行十年部分条款已落后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0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十年的执行,部分条款已与国家新制定出台的行政法规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全面修订。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建功说,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地质灾害多发,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山地、丘陵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2%,黄土沉积覆盖地域广,降水引发的地面侵蚀切割强烈;在中部从南到北分布着一系列断陷盆地,地质环境脆弱,自然原因的地质灾害多发。再加上多年来高强度开发矿产资源、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也较为普遍。对照国家的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六大类地质灾害在我省均有发生。

 

怎样修订?增加两个章节


  根据实际需要,《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地质灾害应急”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两个章节。

  针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和输电、输油(气)设施比较多,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部分正在逐步开发的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将自然保护区和输电输油(气)设施也列为防护重点。如此,地质灾害防护重点便增加为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

  在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同时,组织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交通干线和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单位,以及大型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管理机构也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监测。

  为解决实施避让搬迁的资金问题,不给企业和政府增加经济负担,《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确需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从地质灾害治理费用中支出。

 

如何完善?建议增加隐患点治理内容


  对《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相关审议意见。

  我省有地质灾害隐患点一万多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条例(修订草案)》对此缺少相应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即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时,应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并根据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实行分等定级管理和按轻重缓急分期治理。同时,还应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关于实施避让搬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实施避让搬迁时要根据先解危再解困的原则,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险房屋,应实行紧急避让搬迁。紧急避让搬迁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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