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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增设专门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

时间:2011-04-2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虽然有国务院的条例,但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的规定,公民对人体器官买卖问题有糊涂的认识,认为“我的器官我做主”,并不认为出卖自身的器官是犯罪;检察机关大多是以非法经营罪将此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对于明知是买卖的人体器官而进行移植的医生,

  虽然有国务院的条例,但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的规定,公民对人体器官买卖问题有糊涂的认识,认为“我的器官我做主”,并不认为出卖自身的器官是;大多是以将此类犯罪案件;对于明知是买卖的人体器官而进行移植的医生,也没有办法追究。

  浙江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人体器官买卖罪”,使此类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人体器官买卖的非法交易,周晓光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在《刑法》中增设“人体器官买卖罪”,并明确处罚刑期,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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