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人为了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结识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一些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具有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则在案件当事人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之间牵线搭桥、请托说情,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遇到严重干扰,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2011年2月20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规定》规范了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涉案材料的,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也不得签批任何意见。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涉案材料后,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为了防止少数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利益,《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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