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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本和财务报告

时间:2011-04-01 12:4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关键字】股东知情权 股东权利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德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龙德泉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为马学军、杨国平、魏彩霞三人。2006年9月11日,马学军将其股份转让给魏彩霞和杨国平,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魏彩霞和杨国平二人,其中魏彩霞占60%,杨国平占40%,魏彩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自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被免职。

2009年3月19日,杨国平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龙德泉公司邮寄了股东查阅账务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龙德泉公司收到了该申请,但未予书面回复。

一审法院另查,2008年12月8日,杨国平成立了北京福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龙德泉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杨国平是龙德泉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龙德泉公司主张杨国平自始没有出资,证据不足,且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此项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项基本内容,股东行使该权利不需要先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杨国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龙德泉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北京龙德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国平提供公司自二○○六年六月起至二○○九年七月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杨国平是否有权利查阅公司账本和要求分红?

【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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