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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两审慎、两注重”妥善审理公司解散纠纷

时间:2013-02-20 13:08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2012年,浦东法院受理公司解散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而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一旦解散,除了不利于商事行为本身,而且会产生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鉴于此,浦东法院力争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一、审慎审查是否发生“公司僵局”。公司陷入僵局,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得以解散的首要条件,实践中常有部分股东为达到某种目的,称其无法左右公司表决而要求解散。但对于公司系依法召开股东会,且达成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则不应认定公司僵局。二、审慎查看经营是否严重困难。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应结合年检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记录、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情形综合认定。三、注重释明,引导穷尽救济途径。一些股东常因知情权、分红权或大股东损害公司权益而要求公司解散,而《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条件。故应指导其通过股东协商、另案起诉等方式主张权益。四、注重调解,维护各方利益平衡。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法院可协调双方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以实现各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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