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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购买象牙雕件实施盗窃 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时间:2012-12-12 10:5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俞某到商店谎称购买象牙雕件、但身上未带现金,于是骗得店员徐阿姨携带象牙雕件乘坐他的助动车一起回家取钱。俞某乘在小区停车、脱离徐阿姨看管之际,驾驶着助动车连同象牙雕件逃离现场。近日,闸北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回放】
    年过五旬的俞某小学文化,曾4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3月刑满释放。然而,才走出高墙两年有余,俞某又以同样罪名再一次锒铛入狱。2011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俞某前往本市四川中路某商店,先是假扮顾客,煞有介事地“东挑西选”,最后“相中”其中一根精美的象牙雕件,谈好价后预备购买。此时,俞某表示自己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提出让一名店员携带该象牙雕件乘坐自己的助动车回家取钱。店方同意了,让店里的徐阿姨一同前往。
    俞某将车开到本市北苏州路的某高档小区,并早已打探好该小区的停车制度及停车场出入口。到了小区门口,俞某欲停车“回家取钱”,果然被保安制止并告知助动车不能停在小区门口。于是,俞某让杨阿姨在门口等候,自己驾驶着放有象牙雕件的助动车去地下车库“停车”。趁着徐阿姨脱离对象牙雕件的看护机会,俞某直接驾车从车库另一个出口逃之夭夭。之后,俞某将该象牙雕件抵押给他人得款5万元并将钱款挥霍一空,直至2012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象牙雕件为整根象牙雕刻品,重2千余克,价值人民币25万元。
    闸北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俞某为何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答:象牙被被告人俞某占有的过程,并非属于俞某利用谎言让店员徐阿姨自愿交付的过程,而是俞某趁徐阿姨不备,利用逃离现场的方法占有了象牙,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问:象牙雕像能否被认定价值?
    答:本案中,被告及辩护人对核价机构的资质以及核定的价值提出异议,认为象牙属于违禁品,应不予认定价值。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是按照国家林业管理部门对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相关规定,该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因象牙制品的特殊性而否定其实际价值。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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