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点新闻 >

黎庆洪案被告更换辩护人延期审理

时间:2012-01-16 10:5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黎庆洪案被告更换辩护人延期审理 或春节后开庭


  14日下午,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宣布黎庆洪案休庭,延期审理。休庭的原因是第三被告人黎猛当庭拒绝了其辩护人王兴的辩护,加之其另一辩护人迟夙生被驱逐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给予黎猛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经历5天的庭审之后,贵阳黎庆洪案在开庭中出现的关于程序违法的质疑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该案被告人20余名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开信,要求就该案程序违法问题予以监督纠正。

  公开信称,小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属违法管辖,因为黎庆洪等涉黑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二审被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来看,小河区检察院之前不是该案的起诉机关,也不是撤诉的机关,它无权发动撤诉后的“重新”起诉程序。另外,该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重新起诉后,原有被告人、罪名一律保留,被告人还另行增加了40名,涉嫌的罪名也大幅度增加,既然原案已经达到符合中院受理的条件,该案不能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

  在前5天的庭审中,共有4名律师因抗议程序违法而被驱逐,十余名律师被口头警告、训诫。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迟夙生被逐出法庭,黎的家属认为,这直接导致迟夙生无法履行职务,势必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为了被告人能获得更好的辩护,黎猛的家属解除了对迟夙生、王兴两位律师的委托,决定另行委托辩护人。

  昨日,王兴向法庭提交了《拒绝辩护通知书》。而黎猛则当庭表示,拒绝王兴为其继续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昨日下午,合议庭经过商议之后,宣布休庭,对该案延期审理。据介绍,因已临近春节,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应在春节之后了。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10104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