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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二审草案规定严禁威胁诱骗收集证据

时间:2011-12-27 11: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二审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一审草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征求意见中,对于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后果分歧较大。社科院法学所建议,参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对以刑讯或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威胁、诱骗、禁止睡眠、使人饥渴、服用药物、催眠,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部则认为,物证、书证客观性较强,不应因收集程序瑕疵而否认其证明力,建议不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

  最高检则提出,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王敏远解释,违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后果有好几种,比如有刑讯逼供在法治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案件撤销的终极后果。对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则可以补正,比如审讯时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其中一个最后没有签名,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时纯粹是一种疏忽,可以补正。 此外,他认为应谨慎对待物证书证的可靠性,严重违法收集物证书证和口供一样会出问题,因为程序违法,物证书证虚假的例子并不罕见,尤其是死刑案件,对物证书证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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