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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务督察应明察暗访结合开展

时间:2011-12-22 10:18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施行《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规定指出,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规定明确了督察小组查纠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方式: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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