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85年至今,熊某已先后六次被送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在南昌市王家巷一家鞋店,熊某乘被害人李某试鞋时不备,从李某放在旁边凳子上的背包内盗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元及身份证一张。熊某逃离鞋店后被民警盘查抓获。
另查,熊某1985年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刚刑满释放又进行扒窃犯罪,危害社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