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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小伙纵火烧湿地 被判赔偿国家920万元

时间:2011-11-04 17: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一年两万元的收入都没有,920万元,对张某来说就是个天文数字。”蒋理说,当天,张某当庭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但他仍表示愿意偿还,出狱后努力打工,能还多少还多少。

  赔偿国家9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是张某纵火烧毁青格达湖自然保护区内上千亩湿地受到的惩罚。11月1日,五家渠青格达湖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法人代表蒋理告诉记者,他参加了当天的庭审。对于判决结果,他表示无奈:“920万,他一个无业者根本赔不起,但我们必须主张,判决必须作出。”

  今年4月13日,24岁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村民张某,骑自行车到青格达湖自然保护区内玩耍散心,他推着车在杂草中前行困难,于是先后两次用打火机点燃草丛,然后又将烟头扔进路边草丛。见草丛起火后,张某没呼救,自己也没有及时扑救,最终造成火越烧越大,湿地大面积植被被烧毁,当时,张某即被保护区工作人员抓获。

  据了解,火灾当天统计的过火面积为200亩,后经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块地被火烧面积为1320.70亩,被火烧面积全部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内,灌木林覆盖率为40%,造成国家财产损失920.1316万元。

  10月14日,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两次放火焚烧植被,后又因烟头点燃植被引发火情,且放任火势扩大,最终导致保护区内大面积植被被烧毁,造成国有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张某系成年人,在当时的环境下,明知放火行为可能会引起保护区内植被大面积燃烧的后果,却放任发生,主观上亦属故意。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2年,赔偿青格达湖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经济损失920万余元。

  11月1日,蒋理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么一大笔钱,别说张某,就是换做别人,也都是赔不了的。法院判决张某赔偿920万,是对张某的一个警示,也是想通过这个案子对那些肆意破坏大自然者的一个警示。

  “一年两万元的收入都没有,920万元,对张某来说就是个天文数字。”蒋理说,当天,张某当庭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但他仍表示愿意偿还,出狱后努力打工,能还多少还多少。

  记者了解到,张某未婚,无业,父母均在长山子镇高家湖村务农。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张某个人行为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青格达湖保护区管理站作为管理方,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湿地管理方是否主张赔偿与张某有没有能力赔偿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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