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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后将从价定率

时间:2011-10-18 13:4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为此,国务院将《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同时,对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也进行了修改。此外,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国务院还调整了条例中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据悉,此次国务院同时修改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谈到修改这两个条例的原因时表示,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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