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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时间:2011-10-14 11: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佛山一起职务侵占案被评价为有“表率作用”


  “我对于此案的判决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不敢说这是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但应该说这是因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之后,被告人被判无罪的第一案。”

  “事实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一年以来,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但是此案的判决却为非法证据排除做了一个极好的表率作用。”陈瑞华说。

  是怎样一起案件引起了学者的如此赞扬?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走访。总经理被举报职务侵占

  2009年5月13日下午6时许,正在广东省佛山市一高尔夫球场打球的47岁商人程镇捷被几个身着便装的陌生人塞进一辆小轿车绝尘而去。

  3天后,程镇捷的家人接到电话通知,称程镇捷已被拘留。

  原来,程镇捷是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的。原因是,程镇捷被台湾飞将实业有限公司举报,称其涉嫌职务侵占。

  而举报程镇捷的人,正是他在台湾的远房表舅公,也是台湾飞将公司的负责人——李春重。

  据介绍,李春重所负责经营的台湾飞将公司是一家在台湾设立经营鞋材的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程镇捷被派往大陆任台湾飞将在大陆企业的总经理。

  在此期间,程镇捷在佛山一带投资创办了几家实体企业,但也都与鞋材相关。

  在程镇捷看来,他与台湾飞将公司之间只是合作关系,根据约定,每年年底他会与该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销售利润。

  但作为台湾飞将的负责人,李春重则称程镇捷属于台湾飞将公司的员工,在大陆所做的一切都应代表台湾飞将公司。也就是说,程镇捷在大陆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台湾飞将公司。

  就是这样的分歧,让程镇捷和李春重产生了种种纷争。

  自2004年开始,围绕着程镇捷在大陆投资创办的几家企业的权属问题,台湾飞将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的法院提起了长达数年的民事确权诉讼。

  民事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程镇捷败诉。程镇捷不服,继而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终,广东省高院裁定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启动了再审程序。

  就在民事确权官司再审期间、尚无定论之时,李春重以程镇捷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警方报案。

 

曾经“认罪”书写悔过书


  2010年4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程镇捷涉嫌侵占公司财物为由,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为,程镇捷于1994年入职台湾飞将公司,随后被派往佛山市南海以台湾飞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台湾飞将公司先后出资成立平洲飞将鞋材厂、铨达公司、和欣公司、广州东达商行4家公司,台湾飞将对上述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管,程镇捷作为台湾飞将在大陆企业的总经理,受台湾飞将的委派对上述4家公司进行管理,有经手、管理上述厂企的职权。2004年8月,程镇捷因与台湾飞将发生纠纷矛盾,遂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厂企脱离飞将公司的控制,将上述4家厂企共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资产据为己有。

  在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含一份很关键的口供,是程镇捷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所作出的有罪供述。

  在口供中,程镇捷亲口承认,自己是台湾飞将公司的员工,1994年,他受公司委派到大陆考察。检察院所指控的4家大陆企业都是台湾飞将公司投资兴建的。程镇捷还承认,自己侵占了台湾飞将公司的财产。

  口供显示,程镇捷曾明确表示,他打算将手中剩余的以及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都返还给台湾飞将公司,并愿意将自己先前购买并存放于某仓库的价值500余万元的鞋材作为赃款予以退赔。

  检察机关还向法院提交程镇捷亲笔书写的《退赃说明》和《悔过书》以及写给李春重的信。在《悔过书》中,程镇城称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感到十分后悔”,还称自己愿意将侵占的所有财产退还台湾飞将公司,希望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我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台湾飞将公司的财产损失,我对不住台湾飞将公司的李春重总经理……希望得到李春重总经理的谅解。”

  无论是口供还是《退赃说明》亦或是《悔过书》,字里行间所呈现出来的,无一例外都是程镇捷诚心悔过的认罪态度。光从这一点看,该案似乎已无可辩。

 

认罪口供法院不予采信


  然而,待此案一审正式开庭时,程镇捷却当庭推翻了有罪供述,并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曾遭到刑讯逼供,所谓的《退赃说明》、《悔过书》等也是办案人员事先拟好要求他抄写的。

  检察机关出示了部分审讯录像,并出示了办案人员自己写的证明,以否认存在刑讯逼供。

  但程镇捷详细讲出了遭到刑讯逼供的地点、内容,并露出了自己曾经受伤的脚趾。程镇捷说,他脚上拇指的指甲曾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掉,由于指甲和肉是后来新长出来的,所以颜色和其他的有所差别。

  作为程镇捷辩护律师的田文昌当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依据两高三部的证据规则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并要求对程镇捷的伤情进行鉴定。最终,司法检验报告显示,程镇捷足部的伤情属实。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今年1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镇捷无罪。

  对于程镇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院经审理决定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但是,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且提供了相关的被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庭后法医鉴定反映,被告人的左足拇趾软组织挫伤。虽然,法医鉴定不能反映被告人受伤的具体时间及被告人的受伤是否因刑讯逼供所致,且看守所出具的入仓体检表及审讯录音录像均反映公安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但是不能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可能性。故被告人程镇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采信。

  此外,围绕控辩双方的焦点——程镇捷是否属于台湾飞将公司员工和涉案4家厂企与台湾飞将的关系问题,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程镇捷与台湾飞将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其他雇佣合同,其他的间接证据均是台湾飞将公司单方出具,不足以证实程镇捷系台湾飞将公司员工。同时,由于台湾飞将公司拿不出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出资设立了几家大陆公司,而几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又显示它们与台湾飞将无关,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几家大陆公司由台湾飞将公司投资设立,且程镇捷侵占了上述公司财产的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1月30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就程镇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否采信的问题,刑事抗诉书认为,程镇捷在侦查阶段基本对其系台湾飞将公司员工及侵占台湾飞将公司在大陆所设立公司的财产的事实进行了一致、稳定的有罪供述。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程镇捷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且提供了相关的被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辩解其供述及亲笔悔过书均不属实。为此,公诉机关调取了程镇捷于2009年5月14日入南海区看守所时的体检表,反映程镇捷入仓时,体表无明显外伤。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委托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医鉴定,反映被告人的左足拇趾软组织挫伤。虽然法医学鉴定证实被告人的左足拇趾软组织挫伤,但是无法证实伤情发生的具体时间,也无法证明程镇捷的伤情系刑讯逼供所致。因此,也不排除被告人的伤情系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能性。另外,侦查机关提供了对被告人审讯的录音录像,在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几次审讯中,并没有发现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的存在。结合以上分析,本案可以排除程镇捷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从而采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8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近日,佛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意

  “针对这件案件来说,可以说被告人的口供这样的直接证据不被采信,那么检察机关的整个证据链就面临断链,对于案件的最终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

  陈瑞华称,目前国内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例比较少。当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特别是主张该证据系采用违法手段获取时,证明该证据为合法取得的责任就转移给了检察机关,“但是目前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还有待加强,拒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不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或出示剪接过的同步录音录像等现象还是很普遍的。”

  陈瑞华进一步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还需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证据展示制度、法庭对质制度及听证制度等其他配套制度的保障,要消减书面印证的负效应,确保侦控机关如实举证,确保法官正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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