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做出司法解释。然而,在上海律师李洪华看来,这一司法解释却“不很给力”。 2010年,李洪华曾以“申请中央政府4万亿投资及地方配套26万亿资金信息公开”为由,对全国80家地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结果却让李洪华很失望。 2010年3月,李洪华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全国两会发送电子邮件,请求监督地方政府对其申请予以答复,但未回复。之后,他曾给最高法院寄送挂号信,请求监督中级法院对其诉讼的立案、审理工作,仍未回复。 “个别法院受理诉讼后,没有支持我的诉请。”让李洪华意外的是,他提出的9个诉讼被法院立案受理了。 挂号信质询地方政府
2009年、2010年,中央推出两年新增4万亿投资计划,以及一系列扩大内需的刺激措施。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中央明确2009年~2010年新增4万亿投资项目须全部公开,实行全过程监管。”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中小银行法律部主任律师李洪华接受《北方周末报》采访时说:“公众有权知道资金被用在了哪些项目上,而执行力关键在省一级及主要城市。各政府网站公布的内容普遍是什么工程、投多少钱,这不是公开,是工程建设概况。” 李洪华认为,工程项目的立项与审批、资金的来源与支出、项目法人的建立、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各项的质量标准、总价,工期限定。公开必然涉及这些内容,这是中央及民众所关切的,否则就是不公开。 从2010年2月起,李洪华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49个省会城市、较大城市,以双挂号信的形式向这些地方政府寄去《申请书》。针对4万亿元中央投资及地方政府26万亿元配套资金相关信息申请公开。 李洪华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的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合同交易等具体情况;中央及地方公开投资、融资、地方负债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以及招投标具体情况和如何解决假标、围标问题。 此外,他还申请依法公开法律服务招投标的信息,进行法律服务招投标的具体情况,法律服务费用明细及其产生管控与维权效益情况。 政府回应不积极
给80家地方政府邮寄《申请书》后,李洪华先后收到39家的挂号信回执,而其中只有10多家给了回复,其它均无答复,有的还将挂号信退回。 回信内容或多或少。但均没有按李洪华的申请??公开详细信息。 邯郸市发改委和昆明市发改委给李洪华的回信态度热情而积极。信中对李洪华对于本市投资工作的关注表示了感谢,并对李洪华提出的4个方面公开申请,进行了概括性答复;珠海市作了简要回复,告知获取信息的渠道,未告知具体信息内容。 浙江省政府给李发来一份《告知书》,称目前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申请,请到指定受理点浙江省档案馆按规定程序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便发电子邮件申请也可以,浙江省政府这是限制申请人的权利,有违《条例》。”李洪华对《北方周末报》说。 郑州市政府和洛阳市政府均以申请人信息不完整为由退信,“须补充后才能回复”。 李洪华表示,按照《条例》第20条规定,他已在信中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除此之外,他的《申请书》还写明了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律师资格证号,身份信息已经详尽。 上海市告知:“须明确申请项目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它特征描述。” 广东省省长信被转到省信访办,省信访办又转到上海市信访局,上海市信访办又退回到广东省信访办,省信访局转到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根据来信研究,请申请人先通过政府网站获取信息,如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确难获取的信息,可再以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另行申请。 四川省和成都市答复,因申请项目繁多,按有关规定,政府部门不负责信息的汇总、加工,须申请人另行以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调整申请格式方式后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没有做出回复,并将李洪华的《申请书》退回,呼和浩特市政府亦没有回复。 9起诉讼被受理,但均被驳回或中止诉讼
而对于李洪华寄送的行政起诉书,各地法院大多置之不理。个别法院的回复态度,让李洪华很失望。 宁波中院表示:公开对象仅为该政府辖区内的人,李洪华不是本地人,所以不予对其公开。 “《条例》地域上并没有任何限制,这是自行增加限制条件,没有法律依据。而工程的招标投标也是针对全国进行的,不仅仅是针对本地。这种地域性歧视是法律所禁止的。”李洪华说。 一些法院竟然回复:与你无利害关系,不予立案。李洪华表示,《条例》根本就没有这个利害关系的限制规定。 上海市中院答复,该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将起诉状退回;天津市中院回复邮件中,仅有李洪华所寄出的诉状,未提受理或不受理。 令李洪华欣慰的是,他以邮寄诉讼状方式申请诉讼,其中的9个诉讼被法院正式受理。分别是呼和浩特中院受理的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案;此外还有济南市中院分别受理了诉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案;乌鲁木齐中院分别受理了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乌鲁木齐市政府案;海口市中院受理的诉海口市政府案;广州市中院受理的诉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案。 李洪华称,在公开的、法治的政府下,原告拥有自己合法的知情权,原告系专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律师,有参与权及竞争权,其诉讼请求应该被法院支持。 然而,这9个被受理的诉讼中,最终只有海口市中院认定其有诉权。但法院认为,其本身为海南省居民,不能证明其公开信息是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对诉讼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驳回。 其它几家受理中院分别以种种理由驳回或中止了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院行政裁定:李洪华不具备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驳回起诉。 9月16日,《北方周末报》采访了呼和浩特市中院审理诉呼和浩特市政府一案的审判长周燕。周表示,不知道原告这样做是出于什么想法。该院立案庭立案时没有把握准确,否则应该不予立案受理。因为其没有诉讼资格。 周燕表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还是一个相对新鲜的事物,目前诉讼数量逐渐增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都达到很高的水平不太现实。 律师建议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李洪华起诉80家地方政府的举动受到了不少质疑,乌鲁木齐市政府在法庭答辩词中的一句话很有代表性:“从答辩人掌握的情况来看,李洪华不光是向本机关通过挂号信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向全国80个城市提出类似申请,其申请动机和用途令人质疑。其是否故意作秀还是通过这件事想在全国出名?目前答辩人无法判断申请动机……李洪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跟其切身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且申请动机不明,再加上李洪华不具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资格,故不予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李洪华对《北方周末报》说:“有人怀疑我是借此炒作自己,这是行政诉讼案件,并没有给我带来什么诉讼代理业务。如果说我有什么动机,就是想以我的行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社会进步。” “我们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已经3年,我希望以我的这次‘实验’,反映、了解其实施的状况,立此存照,让我们知道这方面有哪些进步,还有怎样的不足。”李洪华表示。 据了解,9个诉讼一审裁定后,均没有提起上诉。李洪华认为,目前对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司法监督行政权往往显得疲软,在相关领域的体制没有及时跟进的情况下,他上诉前景不乐观,所以没有提起上诉。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解志勇对《北方周末报》表示,从原告申请事项来看,应该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公民有知情权,对其公开申请,法院不应再强调要求原告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而且原告也介绍说自己是建设领域专业律师,以此驳回不适当。 解志勇认为,原告申请的事项并不是当地政府针对本辖区或户籍人口的政策事项,而且其中涉及中央投资4万亿元,这样的信息全社会公民都有知情权,限制只对本地居民公开,显然并不适当。 解志勇表示,目前《条例》并没有对信息公开的程度有明确规定,在执行中裁量权往往掌握在政府机关或法官手里,成为公权力与民权利博弈的一个焦点,在这方面,法规还应该加以明确约束。 李洪华建议,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有人怀疑我是借此炒作自己,这是行政诉讼案件,并没有给我带来什么诉讼代理业务。如果说我有什么动机,就是想以我的行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