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江苏拟立法禁止幼儿园集中教授“语数外”

时间:2011-09-26 10:4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昨天(9月25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明确了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期待破解群众普遍反映的“入学难、入园贵”。

  8月4日,现代快报封4版曾独家报道过江苏对《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禁止幼儿园“小学化”的相关内容。此次《条例(草案)》的表述有所变化,改为“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相关教学行为”。

  不足现状

 

江苏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显示,江苏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差距较大,特别是苏北一些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尤为薄弱。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与群众“入好园”的期盼存在很大落差,尽管江苏省学前三年入园率已经超过95%,但在更高层次上“入园难”的问题仍很突出。其次,教师队伍总体素质偏低。

  这些问题多与对学前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体制、机制性障碍有关。报告还认为,这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基础较好,结构合理,内容切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成为具有江苏特色的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但也指出,条例草案篇幅过长、条款过多,无助于执行的有效性,建议作适当压缩和精简,有些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斟酌和推敲。

 

草案说明


  会上,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指出,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突出,江苏省于1986年颁布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已不能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亟须出台新规定。记者比对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条例(草案)》,发现在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上有微调,部分内容更细化。而原表述为学前教育机构的部分,改为幼儿园,更明确。

  1.在幼儿园干什么?

  游戏为主,禁止“小学化”

  此次《条例(草案)》中明确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加入了“授课方式”和“教学”两组关键词,即明确了幼儿园不能用上课的方式对幼儿进行语数外教学,即明确禁止幼儿园“小学化”。

  《条例(草案)》保护了孩子们的游戏权,在幼儿园里,孩子们就是应该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幼儿园应当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

  2.幼儿园不够怎么办?

  1万至1.5万人就要配一所

  沈健坦言,学前教育的突出问题是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为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作出规定:幼儿园的设置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每1万至1.5万常住人口配一所幼儿园,要预留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放工和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而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

  3.谁来“带孩子”?

  老师、保育员都要资格准入

  江苏还存在无证幼儿园、无证幼儿教师。沈健表示,《条例(草案)》对保育教育人员要求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实行保育教育人员聘用制度、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等。同时,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保教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幼儿园要依法保障。

  《条例(草案)》要求保教人员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不得歧视,不得体罚、变相体罚。

  相关新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学前教育免费


  昨天,江苏省教育厅召开《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权威人士透露,近几年内,幼儿园不会纳入义务教育体系,高中目前也不具备这种可能性。不过,江苏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这意味着部分地区幼儿园有望免费上。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意见,今后江苏要加快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建成一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普惠性幼儿园全覆盖。到2015年,全省学前3年教育普及率达97%以上、省优质园比例达70%以上。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据介绍,江苏省将以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系统为基础,整合相关教育资源举办江苏开放大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建设开放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探索建设老年大学或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中心。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