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摩托车醉驾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2011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无牌豪剑牌二轮摩托车从该县澄江镇往吉潭镇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当行驶至206国道1996KM+880M寻乌县澄江镇汶口村路段处时,被告人谢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在前面同方向由被害人蓝某驾驶的浙CR1524小型汽车的尾部,被告人谢某遂倒地受伤,随后,群众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谢某被人送往寻乌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驾车行驶时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谢某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蛛网下腔出血,颜面部裂伤等,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庭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法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