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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幕 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等

时间:2011-08-24 12:5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24日开幕,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以外,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电子数据等。

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或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可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为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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