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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时间:2011-08-23 10:3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归个人”的规定引起广泛讨论。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产权科及本市二手房交易中介都表示,该司法解释引起很多家庭女方产权顾虑,近日咨询房产证增名的市民明显增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针对以上条款,记者走访几位女性市民,她们均表示有顾虑,部分市民直言:“要和家人商量,看能不能增加房产证的权利人,加上自己的名字。”

  昨天,记者在南开区房产交易中心看到,不少市民前来咨询房产证增名的办理事宜。工作人员介绍,从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情况来看,房产证增名的咨询者明显增多,且大部分是增加配偶一方为产权共有人。和平区一家二手房中介人员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2日出台后,一部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就提出要求,将房产证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

  记者登录南开区房管局网站,查到一份《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公告,其中明确指出“申请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有: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费用包括登记费80元、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工本费每本10元,共计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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