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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扒窃入刑”第一人被批捕

时间:2011-08-11 10:0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在公交车站偷得市民300元被当场抓获,嫌疑人杨某某因此成为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因扒窃批捕的嫌疑人。扒窃入刑,在继醉驾入刑后,成为又一群众关注的新法条。

  依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8月10日,乌市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某批准逮捕。这是扒窃首次被列入追刑范围后,乌市沙区检察院批捕的首例扒窃犯罪案件。

  据本案检察官介绍,在新法实施前,盗窃追究刑责的标准是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像本案中杨某某偷得300元,受到的将只是行政处罚。而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行为。新刑法修正案规定,以后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乌市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磊说:“不管‘数额’怎样变化,立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以结果论刑,业内叫‘结果犯’,没偷成的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不管你偷了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只要是偷了,就可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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