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7月5日至6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最终获得与会常委会成员全票通过。新修订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主持。市水务局副局长李文运列席会议。7月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平发宣读了《关于<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增加有关保护生态内容的采纳情况,以及河道保护等问题协调情况进行了说明。会议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7月5日中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再次认真研究三次审议稿,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形成了《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7月6日上午,张平发宣读《关于<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全票表决通过。 新修订出台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是天津市实现水务一体化以来,首部在“大水务”战略框架下修订出台的地方性水法规。《条例》着眼于充分发挥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三位一体”的水务体制优势,将全市行洪河道、供排水河道、水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统一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在强化工程保护的同时,突出水环境和生态保护。《条例》的修订出台将对加强天津市河道管理,确保城乡防汛和供水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实现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