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工商总局拟规定个体营业执照期限可达4年

时间:2011-08-05 10:2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从今天起至8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个体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最短为6个月。

  《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照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申请办照时需要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前期审批文件等。工商部门要在15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办照的决定,允许办照的,应在10日内发放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个体户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换领新照。

  8月14日前,公众可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提出意见。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