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至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西宁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青海是中华民族最早的发祥地之一,历史文化资源丰厚,目前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3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座,馆藏一、二、三级文物4万余件(套)。加强全省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对于促进青海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现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自1989年11月颁布并于2001年6月修正后,对保障、规范和促进青海省文物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青海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新形势下的文物保护工作,修订《办法》势在必行。
青海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厅长曹萍在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说,2010年4月,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与青海省政府法制办、青海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赴省内外有关地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和考察学习,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计划。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经2011年5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在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出:文物保护是一项跨部门、多层级的工作。为促进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摆到应有位置,解决好经费等问题,办法(修订草案)总则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文物保护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制度,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针对青海文物保护点分散,专业文物保护力量不足的情况,草案按照专业保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要求,在第七条规定了文物集中地或有重要文物的乡镇政府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或聘用文物保护员。
为促进形成保护文物的合力,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的行为”。
青海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少数民族文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及时组织开展文物普查、修缮、征集、认定、收藏等工作,切实保护好、管理好青海这一优势文化资源。
审议中,沈何委员提出四条建议:一、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由哪个部门并通过什么途径来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晓,从而达到对文物的充分保护,在实施办法中应当有相应的规范。二、有关移动文物的鉴定、收藏和交流的问题,在当前存在很多热点和难点,应设立相应的条款加以解决,以利文物的保护、管理、流通和利用。三、在实施办法中要进一步完善对文物保护的表彰、奖励机制,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四、对文物主管部门因失职渎职行为给国家文物造成损失的,实施办法中也应相应的法律责任。
昂毛、公尚保委员建议:应增加对宗教文物保护的条款。
官玉林、辛全伟委员建议:增加个人向国家捐献文物的,国家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蔡德贵委员建议:应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对象的范围,哪些该保护,哪些不属于保护范围,应严格区分,才能有效发挥办法的实际效果。
张建国、朱华萍委员则建议:对文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监守自盗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