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短短3天就领到了刑事赔偿金!”今天,刑事赔偿请求人杨某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领到1.6万余元的刑事赔偿金后感慨地说。这是银川市检察机关施行刑事赔偿周转金制度后发放的第一笔赔偿金。
今年41岁的杨某原是宁夏一家国有企业的业务员,2009年初被匿名举报在2000年担任公司库房管理员和财务收款员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涉嫌贪污公款43100元。2009年3月25日,杨某因涉嫌贪污罪被西夏区检察院逮捕,7月17日,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2009年9月2日,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0年12月底,杨某以被错误羁押128天为由,向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随后,杨某因不服该院作出的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向银川市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检察人员在认真审查了杨某的案件资料后,认为杨某的情况符合刑事赔偿金的申请条件,遂作出给予杨某国家赔偿16055.4元的决定。拿到刑事赔偿决定书后,杨某于今年7月24日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据《银川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周转金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启动刑事赔偿周转金快速审批机制,今天,西夏区检察院向杨某发放了这笔赔偿金。
据介绍,于2010年9月正式施行的该《意见》规定,银川市检察院设立刑事赔偿周转金账户,10万元周转金由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承担,专门用于两级检察院支付刑事赔偿请求人赔偿金的应急周转。此前,赔偿请求人从提出申请到领取赔偿金需要多则一年以上,少则两三个月,极易引发涉检上访。而根据《意见》要求,刑事赔偿请求人只要持有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之一的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申请,银川市检察机关3天内就能够完成审批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