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法院关于实行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问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之后,一些以前被看做“小节”的庸、懒、散问题将被纳入问责范围,以切实保证法院工作人员的勤政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
《办法》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公德等6类7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其中,对工作态度不佳、不遵守会场纪律等类似“小事”的处理,也将从以往的批评教育上升为制度问责。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承办的案件在审委会讨论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审理报告梳理不清等问题多次(3次以上)被退回的;不遵守上班纪律规定,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的;不遵守会场纪律,影响会场秩序的;违反规定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等,均在问责范围之列。
《办法》还首次将新闻媒体曝光作为重要问责线索予以明确。规定在新闻媒体批评报道出现后,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问责程序。同时设立24小时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和司法行为的监督。
此外,在明确中央、省委规定的5种问责方式的基础上,《办法》还结合福建法院工作实际,增加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到上一级法院检讨和调整工作岗位等6种问责形式,保证问责工作的有序开展。
据了解,《关于实行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也将同时出台,与《法官问责办法》一同构成“全覆盖”的司法问责机制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