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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级法院建立“全覆盖”司法问责制

时间:2011-07-15 10:3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宣布,福建已建立起从法院领导、法官直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司法问责制,实现“有权就有责、失职必追究”,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遏制司法腐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相继出台了三个方面五项反腐倡廉制度,其中,问责方面的制度有两项:《关于实行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实行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问责的暂行办法》;执行监督方面的制度有两项:《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对执行案件进行廉政监察的办法(试行)》;预防方面的制度一项,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姚卫国今日称,该院出台的五项反腐倡廉制度,拓宽了问责对象,将全省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列入问责对象,实现了“全覆盖”;明晰了问责情形,《领导问责办法》规定了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等5类43种应当问责的情形,《法官问责办法》规定了违反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公德等6类7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此外,对看似“小事”的庸、懒、散类似问题全部纳入问责范围,将“谴责”上升为问责,加大了对庸、懒、散的治理力度。

  姚卫国表示,新制度健全了问责程序,分为问责启动、调查核实、讨论决定三个步骤,每个步骤时限也明确规定,同时给予被问责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诉的权利。在问责的方式上,福建省法院在保留中央、福建省委规定的5种问责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到上一级法院检讨和调整工作岗位6种问责方式,权责对应,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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