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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二〇一一年年会召开 奚晓明出席并讲话

时间:2011-07-11 12:5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7月9日至10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联合主办的民事诉讼法学2011年年会在青海西宁召开。全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奚晓明在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为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和发展,全国人大启动了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工作,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民事诉讼法实施二十年来,在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部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但在总体上说,相对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的民事诉讼活动提出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已经施行了二十余年的民事诉讼制度逐步显露出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从1991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在10%以上。2010年一审民事案件已经达到609万余件,占整个一审案件总数的87%。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承受着沉重的审判压力,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诉讼模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既不方便诉讼当事人进行选择,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需要上级法院审查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过大,大量矛盾上移,集中在省会城市和北京,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各界呼吁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现行法律中缺乏相应的支撑等等。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多措并举,通过立法修改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为民事审判提供更加周密的程序保障,无疑是根本出路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把民事诉讼法修改作为改进和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大机遇,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的修法工作。

  奚晓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了五点意见和建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参加了开幕式并致辞。

 

奚晓明就民诉法修改提出五点建议

 

  7月9日至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民事诉讼法学2011年年会时,就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了五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程序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渠道不畅,诉外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尚未建立,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他建议:规定委托调解制度,畅通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渠道;规定司法确认制度,保证诉外调解协议的执行。

  二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问题。建议设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独任审判、缩短审限、一审终审,以有效地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

  三是关于完善再审程序问题。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以解决“申诉难”问题,这一立法取向有其积极意义。但经过三年的实践,也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判压力过大,同时社会矛盾重心上移;另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因此,他建议:遵循矛盾化解的规律,落实中央关于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要求,对再审案件的管辖做必要调整,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对于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自我纠错的功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限申请再审的制度,对于经过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再审。

  四是关于完善执行程序问题。如果强制执行法制定工作与民事诉讼法修改不能同步进行,则可以将急需解决的内容在本次修改中先作规定,重点解决强制执行力不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对执行当事人权益救济不足以及大量破产案件长期滞留执行程序等问题。

  五是关于完善证据制度问题。建议完善证据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丰富当事人取证手段,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案外人举证协助义务,明确证明责任标准,确保法院查明事实,准确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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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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