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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行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

时间:2011-07-08 10:5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河南省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6月17日,上述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共16条,对非羁押诉讼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排除条件、适用程序、强制措施的变更以及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河南省在郑州、濮阳等地司法机关试行了非羁押诉讼,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河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保障诉讼和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与促进和谐的原则,联合出台了《规定》。《规定》对可能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诉讼方式,是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一种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化解矛盾,有利于刑事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规定》,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属未成年人、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人、盲聋哑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或具有自首、立功、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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