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天(5日)通报了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公布9起各地法院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
所谓规避执行,是指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有的恶意处分名下财产,使执行困难重重;有的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悬空债务;有的在预计要败诉时就着手实施规避行为,给执行阶段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带来困难等,手段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据初步估计,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左右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
最高法院今年开展了为期1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活动开展半年来,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为63.66%,实际执行率达到80.52%,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12.7个百分点和7.1个百分点。
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下一步针对财产申报制度,将出台司法解释,加大申报人的责任,对不申报、漏报、错报等情况细化追究责任,同时对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细化,对于调查申报不实的手段也将更加丰富。此外,在我国正在着手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最高法院将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建立比较完善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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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被判履行给付首师大供暖费近300万元,但其向法院申报的两个银行账户只有9800元。
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还有一个账户有存款1万余元。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对方未到庭。鉴于此,法院进行了搜查,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将经营收入等大笔资金转移。执行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采取拘留措施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迫于压力,3日内向法院支付了180余万元执行款,并与首师大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