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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增七类案件可到小区里“巡回审判”

时间:2011-07-05 10:3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往后老百姓打一些普通官司,很大一部分将在家门口开庭。昨日(4日),省(江苏)高院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婚姻家庭、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赔偿、教育等领域的七大类案件尽可能开展巡回审判,方便老百姓就近诉讼,减少讼累,提高审判效率。为此,我省把巡回审判的案件数量、调解撤诉率、即时履行率等作为审判人员业绩考评指标,其中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率,基层法院不应低于40%,中级法院不应低于20%,省法院不应低于10%,并应逐年提高。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今年我省进一步推开巡回审判工作,把法庭开到老百姓家门口,方便为老百姓解决纠纷,也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的,都应积极开展。”

  为此,我省把以下案件纳入了开展巡回审判之列:(1)婚姻家庭、继承析产、赡养抚育扶养、相邻关系、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涉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3)涉及轻微人身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4)因当事人年老、残疾、疾病、农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有困难的案件;(5)对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和企业依法经营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6)当地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其他适合开展巡回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此外,对下列案件不应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2)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3)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

  我省明确,巡回审判可以采用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就地回放、就地接访等方式,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省规定,各地的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应实行“定时”、“定员”、“定职”的工作制度。定期指派固定的人员到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接待当事人咨询、来访、受理立案、预约巡回开庭审判等。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的接待时间、人员、职责应当以公告的形式通过媒体或在公共场所、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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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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