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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桥寺大火案宣判 九受灾商户获赔852万余元

时间:2011-07-01 10:5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重庆南桥寺大火案宣判九受灾商户获赔852万余元
茶叶批发市场仓库着火现场
     2009年11月11日,重庆江北区石马河盘溪三支路茶叶市场配套仓库发生火灾,过火、水渍及破拆面积3866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48.8万元。昨日(30日),江北区法院对该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焊接包工头张明(化名)等赔偿九家经营户损失852万余元。

  2009年11月11日,负责对茶叶批发市场仓库进行修缮施工的张明,聘请唐某等人,对茶叶市场的雨篷进行施工。当天下午1时26分许,唐某在对雨篷更换焊接角钢时,电焊火花溅落至仓库,引然仓库内可燃货物,导致火灾发生,租用该仓库的李云平等存放于此的各类物品被烧毁。

  消防认定灾害因为:仓库内存放大量纸板、白酒、糖果、方便面、花生、瓜子等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迅速;起火库房的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延缓了初期火灾扑救;该仓库屋顶为钢结构,使用彩钢瓦搭建,耐火等级低,仓库各门市之间隔墙未到顶,导致火灾蔓延,损失扩大。

  火灾让经营户李云平等9人遭受重大损失。事后,张明和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捕。

  经有关部门评估,这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648.8286万元。日前,张明和唐某被江北区法院分别判刑。

  昨日,江北区法院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宣判:张明(化名)等赔偿九家经营户损失852万余元。其中,最多的要赔201万元,最少的也有25.6万元。

  江北区法院认为,张明在组织对重庆市茶叶专业批发市场仓库进行修缮施工中,明知施工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致使电焊火花溅落仓库引燃仓库内的货物发生火灾,导致存放于该仓库的物品被烧毁。因此,张明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北区法院认为,重庆金瑜盛公司明知张明无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却将该施工工程发包给他,导致整个仓库失火,存在选人、用人过失,应当对火灾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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