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也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可以依法执行或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强化对担保财产的执行措施,目的是强调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注重协调配合,做好手续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要依法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也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可以依法执行或保全。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的执行,即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若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可以依法保全未到期债权,但必须待该债权到期后才能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必须进行诉讼的情形,即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应当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