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随意乱丢生活垃圾、不分类倾倒垃圾、将垃圾倒入公共厕所等行为将被禁止,同时,如拒不改正,个人拟最高处200元罚款。
昨天上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之前在征求民意过程中被删除的“居民垃圾不分类将被罚款”的相关规定,有望重新纳入草案之中。
■随意抛撒生活垃圾将受罚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提出,为更好地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并增设了罚则。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拟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草案还规定,本市将实施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草案中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并有权了解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信息,举报、投诉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
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陈玲表示,本市今年年内将先从非居民区的社会单位开始试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目前方案已经初步完成,收费标准将按照计量收费的原则。同时,陈玲表示,对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会实行“一刀切”的政策,有可能根据老旧小区、物业小区等进行区分。至于居民的生活垃圾缴费方式及标准目前还在调研之中。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细化
同时,草案还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针对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尚处于“大类粗分”的阶段,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生活垃圾的分类规范应当根据分类主体和场所不同进行更细致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规范。
此外,根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建议,草案拟增加规定, 对于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