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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扣押黑摩的竟遭暴力抢回

时间:2011-04-2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 庭审中的张光辉显得非常平静。 李松黄洁摄 庭审直击 ? 李松 黄洁 实习生 吴萌 在京郊以开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生的张光辉,在自己的车被城管扣押后,不仅不接受处罚,竟然和其他几个“同行”一起把车“抢”了回来。 1月12日上午9时,年仅27岁的张光辉在法警的带领下走

  在京郊以开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生的张光辉,在自己的车被城管扣押后,不仅不接受处罚,竟然和其他几个“同行”一起把车“抢”了回来。

  1月12日上午9时,年仅27岁的张光辉在法警的带领下走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席。

  暴力抢回被扣黑车

 

  “就是他要掐死我,就是他。”周某今天在法庭上激动地指着被告席上的张光辉说。

  原来,周某是通州区九棵树停车场的工人。2009年8月24日下午,他和同事张某跟随着北苑城管大队的两名城管人员对“黑摩的”进行检查,他们的任务就是将扣押的三轮摩托车开回九棵树停车场。

  那天下午,张光辉像平时一样,骑着他自己拼装的三轮摩托车,在通州区世纪联华超市西侧的人行道上拉活儿。没成想,两名穿着城管制服和两名身着便装的工作人员走了上来,当场扣押了他的三轮摩托车,并开具了《扣押物品通知书》,要求他第二天上午到北苑城管大队接受处罚。同时被扣押的还有和张光辉在同一地点拉活儿的邓建军的三轮摩托车。

  张光辉本是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谷岗村的一个农民,只有初中文化,来到北京后就在通州区落脚,干起了“黑摩的”。如今车被扣了,他营生的工具就没有了,如果再买一辆又得花费不菲。

  “当时,我本来要走,邓建军突然拉住我说,要把车从停车场夺回来。”张光辉在法庭上说,于是他们俩就和另外两名开“摩的”的兄弟一起,抢回了自己的车。

  但被张光辉轻描淡写的抢车经过,“被抢”的证人周某在法庭上却描绘得颇为“惨烈”。据周某说,当天,他们骑着被扣的三轮摩托车行至通州区科印小区南侧公路时,从对面开来一辆绿色的金杯面包车。这辆车在距离他们七八米时,突然横在了马路上,车里当即窜下来八九个人,其中几个人跑到了周某面前,揪住他的衣领,把他从车上揪了下来,并对他进行殴打,导致他软骨挫伤。“等到我好不容易跑到机动车道上时,张光辉又过来掐着我的脖子说要掐死我。”周某说。

  车抢回来后,张光辉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原来的地方继续原本的“生意”,10月6日,当他在世纪联华门口拉活时被警方抓获。

  辩称取回车辆合理

 

  法庭上,当法官问张光辉为什么要抢回被扣的三轮摩托车时,张光辉平静地答道:“为省钱。”

  根据检方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张光辉所有的三轮摩托车估计价值仅为4570元,而张光辉却依然认为自己的“摩的”价值被鉴定得过高,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请求。除此之外还提出:“我没有殴打扣我车的人。当时我直奔我自己的车,还隔着两三米骂了骑车的人,他就跑了,打人的是邓建军。”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出,被依法扣押的三轮摩托车的所有权虽属于张光辉,但被依法扣押后,三轮摩托车的管理权应该属于扣押机关,即城管大队。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张光辉使用暴力、迫使财产管理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的构成要件。

  对此,张光辉的则反驳道,依据民法和物权法,张光辉取回自己的车辆是合理的。而周某和张某作为停车场的工人,是受个人老板雇佣,与城管执法没有关系,故而他们的占有不具有合法性。他进一步指出,城管大队的执法是违法的,应以对张光辉进行审理。

  “城管大队的查扣行为有正规的通知书,张光辉在通知书上的签字也证明他本人对城管大队查扣车辆的行为是认可的。”检方补充说,“而周某和张某是受城管指派将车停至停车场的。”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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