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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外币兑换骗钱财

时间:2015-03-23 13:3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缓刑期间,不思悔改,仍行诈骗,胡姓男子多次伙同他人采用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方法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7.8万余元人民币。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某宣告缓刑的部分,与该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8年1月22日,胡某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但胡某不思悔改,在2009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窜至湖南省祁阳县、衡东县,以出车祸、香烟被查获急需人民币为由,采用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方法实施诈骗5起,共计骗取他人钱财7.8万余元人民币。

  2014年3月18日上午10时,被告人胡某伙同胡某平、胡某军等人驾驶一台无牌黑色小车窜至衡东县吴集镇预谋实施诈骗。在遇见被害人颜某后,胡某平谎称自己有一个“战友”在该镇当副镇长,要被害人颜某带路去镇政府找其战友。颜某被骗至镇政府门口后,胡某军身穿假警服冒充吴集派出所民警谎称认识胡某平的“战友”,并告知胡某平其要找的战友不在家。胡某平谎称出了车祸急需用钱,让胡某军帮忙以1:5的比例将其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胡某军便称其亲戚在银行上班可以帮忙。随后,胡某平、胡某军将颜某骗至一饭店门口找在银行工作的“亲戚”。而被告人胡某则冒充在银行工作的“亲戚”谎称自己可以以1:7的比例将胡某平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随后,胡某军向颜某提出购买外币赚取差价,颜某信以为真,遂从他人处借款3万元购买胡某平的外币。而后,被告人胡某一伙趁颜某去兑换外币途中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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