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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四起猎杀买卖鸟类案件

时间:2015-05-21 10:0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想不到花6元钱收购3只鸟,竟然构成犯罪,这都是不懂法惹的祸,今后再也不干傻事了!”日前,被告人李德平站在被告人席上发出如此悔罪陈述。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4起非法收购、捕猎鸟类犯罪案件,被告人陈勇清、俞新华等6人与李德平同样发出如出一辙的感叹。陈勇清因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法院对李德平等6人,将于近期择日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李德平在如皋市如城镇新生菜市场,以6元钱收购3只鸟,分别为领角鸮(俗称猫头鹰)、红隼、阿穆尔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犯罪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如东人俞新华于2014年9月份使用网捕的方式非法狩猎云雀100只销售牟利。经鉴定,上述云雀系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如皋市石庄镇农民陈海建、石建权、杨晓忠、顾红亮于2014年12月26日夜晚,携带气枪,使用铅弹捕猎鸟类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查,4人共猎捕白胸苦恶鸟1只、棕背伯劳2只、白头鹎20只、棕翅缘鸦雀2只。经鉴定被捕获的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如皋市农民陈勇清则使用蓄电池、铅丝等工具布设电网进行非法捕猎,共猎得野兔30只、鸟8只,均属于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前述行为人被警方现场抓获,或被群众举报后案发。案发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

  不知法不是开脱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均辩称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说,不知法并不意味其行为当然不构成违法犯罪,关键看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保护动物的行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为刑法规定的珍贵野生动物。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5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从立案标准看,只要收购国家二级以上野生保护动物,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可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系列案件的情况看,尽管这些被告人可能不知道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狩猎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但他们均系智力正常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对收购、滥捕野生动物资源形成的社会危害应当知道,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难脱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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