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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合伙之争

时间:2013-01-20 20: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被告(反诉人)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2005年3月2日的协议书。2、支付原告二个月11万元红利有回执单。3、白水县西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分别与王怀文、路西斌、苏小启、杜福民之间的股份转让、收购协议及收据,证明该公司没有原告的股份,原告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

  二、案件的事实:

  2002年11月份,白水县西固镇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由王某某、王怀文、杜福民、雷西锋四名股东出资组成,并予以工商登记。王某某分别于2004年元月份至十一月份将王怀文、杜福民、雷西锋的股份予以收购,事实该公司变为股东王某某一人公司。2005年3月2日在党金锁的参与下,原、被告协议“就西固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价300万元,双方共同出资占有,王某某(以下称甲方)占煤矿股份的80%,出资240万元,下余20%由杨某某(以下乙方)出资60万元,投资入伙。由甲方任矿长,负责该矿的一切经营、销售、核算等工作,乙方不参与煤矿的一切经营工作,承包期限2005年4月1日——2008年4月1日。并约定了利益分红,由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红利5.5万元,每年按十个月计算支付红利55万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的分红款5.5万元于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甲方若不及时付给乙方分红款 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另约定,甲方保证该煤矿正常经营三年期限,在此期间的双方不得私自转让股份,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煤矿正常生产经营,若发生阻拦事件,除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在经营过程中,若遇到购买者价格可观,双方协商转让,三年期限满后,另行协商。”并注明该协议保密,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党金锁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杨某某私自另起草一份协议书并伪造王某某、党金锁的签名,于2005年3月8日与蒲城县的李龙刚签订60万元股份出让协议书。王某某按照协议分别于2005年4月20日、5月20日向杨某某支付了2个月的分红11万元。王某某经营该煤矿,由于资金紧张,要求杨某某出资,2005年6月1日,杨拿来20万元(实为李龙刚60万元之中的)并要求王某某为其出示了20万元的借条。王觉得杨没有出资意向,双方发生股权纠纷,王停止向杨支付红利。2006年12月李龙刚联系到王某某,才知与杨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假,同月杨以王欠20万元借款为由阻挡某某煤业公司煤车发生纠纷,后经西固派出所处理由王某某一次性连本带利归还了杨某某22万元的借款。2007年元月杨向法院起诉王某某,2007年3月6日杨因涉嫌诈骗被白水县公安局刑拘。2007年11月份杨撤回起诉。2008年2月29日杨某某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08年4月份原告以煤井经营纠纷又起诉被告至法院,被告以解除《协议书》并返还11万元红利而反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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