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因此,夫妻之间转让有限公司股权也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先生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其转让股权,在各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购买该被转让的35%的股权,如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购买,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陈太太可以成为电子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