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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警力使用最大化探析

时间:2014-07-17 09:4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中心,牵动中心,不是全局,影响全局。近年来,随着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所带来的压力前所未有。同样,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队伍建设方面,有些问题和困难已经纠结成困局。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最大化发挥警务保障能力,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则成为新形势、新任务下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1、警力不足,人员结构不够合理。各基层法院法警机构虽已建立,但受体制编制、思想观念、重视程度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所配人员普遍没能达到法院控编数的12%配备司法警察的要求。加之,近年来基层法院案件数量迅猛增长,警务保障要求随之加大,然而司法警察力量增长幅度远远落后于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增长幅度。同时在编司法警察与聘用司法警察的比例严重失调,多数基层法院司法聘用警力是在编警力的2-3倍,年龄结构也存在严重失衡,断档现象严重。

  2、职能增多,审判保障任务加重。基层法院法警机构建立之初的唯一职能是保障刑事审判工作,主要任务是值庭、押解、看管。随着形势的转变和司法工作环境的变迁,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所承担的任务又原先单一的刑事审判保障职能,增加了如今的诉讼文书送达、维稳处突、涉法信访、法院安保、协助案件执行等多项职责,使得原本不足的法警力量分散,审判保障任务更加艰巨。

  3、权责未定,执法主体资格缺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表明了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授权性和执法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一方面,不占编制的聘用司法警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或名副其实的司法警察,因而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导致聘用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遭遇尴尬。另一方面,聘用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其既无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更无《警官证》。按照规定不能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即时履行也只能在正式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权。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才能配备使用械具、武器,而聘用司法警察不具备合法执法主体,按规定是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的,这对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严重的制约和阻碍。

  二、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现状原因分析

  1、外部因素:法警机构是基层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2、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法警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三、基层法院警力使用最大化建议

  1、落实从优待警,激发工作热情

  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制度,无论从保障司法警察休假方面(护理假、婚假)还是各项津贴、补贴发放都向一线警力进行倾斜,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年轻干警列入院后备干部培养计划,并积极向上级组织部门进行推荐使用,激发司法警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热情。

  2、立足队伍现状,合理调配

  警力。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根据警察个体的特点,结合法警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合理配置警力,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力资源的个体和整体效能。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当前法警的职能将其设置为警务保障、协助送达、安全保卫、维稳处突等中队,依据工作轻重环节,结合现有警力个体的年龄、体能、素质等特点以及所能胜任的职能工作,分别分配到各个中队,确保每一个法警都能够在其所承担的警务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

  3、加强外部协调,科学配置警力

  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的职责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警务保障工作都是围绕审判工作中心而开展的。因此只有在认真分析审判工作形势、加强与审判部门协调沟通的基层上,科学、合理地配置警力,才能实现警力使用最大化。一方面,各业务庭室应主动扫描事故面头,及时将开庭审理情况通知法警机构,尤其是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审,更应提前与法警机构联系,共同制定庭审警力配置预案,确保审判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法警机构应与立案庭、刑庭、行政庭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保证庭审排期信息的畅通共享,促进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的均衡排期,尤其是对团伙犯罪、行政庭涉诉涉访案件实行错峰审理,尽可能避免用警高峰,确保有限警力始终处于平稳、高效的使用状态。

  4、打破科室限制,灵活使用警力

  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过分强调职能分工,反而易降低工作效率,影响警力整体效能发挥。为此,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坚持“分科不分家,全队是一家”的警务管理模式,当某一中队警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集聚全队有限警力,发挥一警多能,实现一警多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警力资源。

  5、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多警联动

  法警机构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订立警务合作协议暨联防联动机制,当法警机构执行重大敏感、多被告人案件庭审保障任务时,警队可通过协调机制申请调用公安、检察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押解、看管、外围警戒等工作任务,确保警力配备充足,保障庭审安全。

  四、结语

  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这说明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已经纳入中央司改体系,一些长期制约法警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将得到有效解决。笔者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和广大干警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服务法官办案,保障审判安全”的法警工作方针,以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精神,通过每一名司法警察的不懈努力,必将推动法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迎来司法警察发展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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