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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猪肉加工成“牛肉”销售

时间:2015-03-18 14:1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为获取非法利益,男子通过添加工业用盐、牛骨香精膏等手段,将死猪肉加工成“牛肉”,并伙同其妻进行销售。近日,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雷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庆文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卢炳文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后半年,雷斌分别从王新梅(另案处理)、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卢炳文处,以4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猪肉共计约3700斤。后雷斌在自己家通过添加使用工业用盐、牛骨香精膏等手段,将死猪肉加工成熟牛肉、熟精肉,并伙同其妻吴庆文在大华路菜市场所经营的肉店内销售。同年12月5日,相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从雷斌家黑作坊现场扣查未经检疫肉品750余斤。经鉴定,被扣押的肉品为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案发后,吴庆文、卢炳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斌收购病死、死因不明、未经过检疫的死猪,加工成熟牛肉、熟精肉并销售;被告人吴庆文明知雷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帮助其销售;被告人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卢炳文明知雷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为其提供食品原料,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斌为主犯;被告人吴庆文、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卢炳文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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